鲁网10月11日讯(记者 李晨)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醉酒驾驶入刑以来,醉驾刑事案件大量激增。以河南为例,自201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年受理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又占绝大多数。目前,醉驾已成为数量最多的刑事案件种类,一方面说明酒驾醉驾呈现高发态势,仍需加强治理;另一方面表明执法司法工作效能有待提升。同时,大批醉驾者入罪,给社会治理带来新的严峻挑战,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醉驾案件高位运行,且持续上升,从社会安全角度看,增加社会治理成本和治理难度。从社会治理角度看,酒驾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仍需严格执法。从执法司法层面看,醉驾案件耗费大量司法资源,需要建立更加高效的工作机制。因此,笔者认为,治理醉驾,在于切实做到宽严相济,既努力追求实现遏制醉驾的立法目的,又要兼顾刑法谦抑,充分发挥执法司法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建议修订醉驾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对醉驾案件进行分流。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为醉驾入罪标准是经过科学论证的,从司法稳定角度考虑,不建议提高入罪标准。但对于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 100毫升至10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者,若存在下列情形,如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靠道路边休息时被查获的;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的等,可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按犯罪处理。明确醉驾再犯从重处罚。累犯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不适用于醉驾。但应加大对醉驾再犯的处罚力度,建议借鉴对毒品再犯的规定,明确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对酒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时间由六个月提升至十二个月,提升罚款数额,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十五日,罚款加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增补规定无机动车驾驶证者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制定醉驾案件办理规程。从河南省整体情况看,醉驾案件基数大、比重高。办理醉驾案件在公检法机关执法司法活动中占有相当比重。为切实规范醉驾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有必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办理醉驾案件的具体性、操作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对在实践中存在广泛争议的机动车范围、道路定义、自首认定等问题进行阐明,对收集固定证据的种类和操作、抽血验血流程要求、移送审查起诉时限、行政处罚衔接措施、醉驾撤案标准、相对不诉适用标准、缓刑适用标准,拘役和罚金量刑幅度等进行进一步规范,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互衔接,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对酒驾醉驾行为进行行政、刑事处理的合理分流,强调打击重点,确保醉驾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刑法对醉驾行为的惩罚和教育作用。
三是优化醉驾案件检察办理工作机制。简化办案流程。醉驾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对工作性法律文书内容要求进行简化,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操作程序进行简化。依法适用相对不诉。对情节轻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的醉驾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繁琐审批程序。完善监督评查机制。注重平时监督,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日常监管。注重科学评查,既评查作出相对不诉是否正确,也评查不适用相对不诉是否适当。
四是加强醉驾案件法律监督。侦查监督侧重办案程序的规范性。对侦查机关移送的醉驾案件,注重审查证据体系是否完整,取证是否及时规范,延迟移送案件是否有合理原因,重点要核实、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审判监督应侧重刑事处罚的适当性。排查同罪不同判的典型案件,开展类案研究。对量刑明显失当和确实存在判决错误案件提出抗诉,对类案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
五是构建醉驾综合治理体系。首先,打造法治宣传大格局,宣传范围要广、宣传形式要新。其次,要创新醉驾非刑治理方式。适度控制醉驾入罪规模与从严惩处醉驾行为立法目的存在不一致之处,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创新思维,把握诉与不诉的平衡点,找准刑事处罚与非刑事处罚的结合点,行刑结合,无缝衔接,综合施策。如规定因情节显著轻微,公安机关不按犯罪处理的醉驾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醉驾者,应当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并进行一定时间的交通维护服务或社会公益服务,严格考察,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纳入公民信用评价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从长远看,未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势必规范严密、广域覆盖,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建议将酒驾醉驾行为纳入公民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与个人征信查询系统挂钩,采取一定惩罚措施对酒驾醉驾者的社会事务权利进行限制,通过实实在在的利益导向,让社会公众不能酒驾、不敢酒驾、不愿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