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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和解,她的生活轻松了

2019-10-17 14:17:00 来源: 检察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因不服民事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而是积极调查取证、协调沟通,成功促成双方和解。办案检察官一边宽慰着刘女士,一边耐心地听她讲述事情的来龙去脉:2016年 1月至10月,刘女士的丈夫丁某以经营生意为由,多次向朋友杨某借款。

  鲁网10月18日讯(记者 李晨)因不服民事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而是积极调查取证、协调沟通,成功促成双方和解。

  身背债务 申请监督

  “你们能为我主持公道吗?”2019年3月,刘女士走进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申请对民事生效裁判进行监督,“欠款金额远没这么多,而且他借钱都是瞒着我的,我和孩子也没花到这些钱,这债我背得很冤。”

  办案检察官一边宽慰着刘女士,一边耐心地听她讲述事情的来龙去脉:2016年1月至10月,刘女士的丈夫丁某以经营生意为由,多次向朋友杨某借款。2017年3月,杨某催讨债权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夫妻俩共同偿还借款32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请。后欠款未获履行,杨某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经法院催告,被告仍未履行还款责任,后丁某及刘女士均被列入失信名单。

  娘家远在外地,工作又需要出差,刘女士的老赖身份对其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并且,她认为丈夫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不应成为共同债务人。

  请求无据 难获支持

  张家港市检察院受理了刘女士的监督申请。办案检察官迅速调取材料、分析案情。经过审查核实,办案检察官发现,刘女士虽认为这笔债务系其丈夫个人债务,但由于债务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刘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属于个人债务或法律规定应由一方所有财产清偿之事实,仅以不知情为由而不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

  同时,为弄清涉案借款的确切金额,办案检察官申请技术协助,提取了丁某与杨某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但二人转账记录繁杂,并不能梳理出准确的涉案借款金额。

  在进一步梳理案情时,一份2016年12月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

  据调查,该份写明丁某欠杨某借款金额为32万元且有丁某母亲作为担保人签名的协议书,是在张家港市某私人法律咨询服务所签订,当时的调解见证人并非正式的人民调解员,文书只是借用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文本格式。按照规定,这份文书并不具备人民调解协议之法律约束力。但经过询问,丁某和杨某均认可这份协议的事实,即丁某认可了32万元的欠款金额。

  综合各方面因素,办案检察官认为,原判决认定的32万元借贷事实应予确认。据此,刘女士关于借款金额的监督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另辟蹊径 促成和解

  此时案件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张家港市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但在和刘女士的交流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她从云南省远嫁至张家港市,不但通过自学考试拿到本科文凭,还因勤勉努力升职为公司管理人员,是一个积极向上、干事创业的好青年。现在夫妻俩因这笔债务纠纷感情破裂,刘女士带着年幼的女儿独自生活,她面临工资收入被执行的局面,生活一度陷入困境。

  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办案检察官决定另辟蹊径,换一种结案方式:促成和解。为此,检察官根据刘女士的反映,查实丁某母亲刚分得拆迁房屋,便及时与法院沟通,督促建议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以保障杨某债权顺利实现。另与杨某多次沟通交流,从情理的角度与他说明刘女士的现状,和他分析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经多次调解,2019年6月,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杨某表示自愿放弃追究刘女士的还款责任。

  和解协议达成后,办案检察官立即与法院执行法官沟通,及时提交和解材料。7月,法院据此删除了刘女士的失信信息,她的出行、消费等生活难题得以解决。

  案外案 取得女儿抚养权

  在解决刘女士债务烦忧的同时,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她还焦虑着女儿抚养权的问题。就在这起申请监督案的审查过程中,刘女士正与丁某打着离婚官司,丁某及其父母力争孩子的抚养权。

  “按说此事与申请监督案无关,但经多方了解,办案检察官发现丁某及其母亲均有赌博恶习,不但外债甚多且性格暴躁,孩子跟随丁某生活,不利于其成长。为切实守护少年儿童正当权益,办案检察官为刘女士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后刘女士顺利取得女儿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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