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下遗嘱本是为了避免在自己去世后亲人之间出现纠纷,但湖北省襄阳市的一对张姓姐弟却因为一份遗嘱对簿公堂,争夺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子归属权问题。法院判决后,败诉方张某某四处上访申诉。近日,在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帮助下,长达10年的纠纷得以化解,这对姐弟也终于找回了失去的亲情。
2005年,张某田配偶去世,未留下遗嘱。2011年,张某田在病逝前订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64平方米房屋全部赠予女儿张某梅。遗嘱由律师代写并签名见证。张某田去世后,儿子张某某拒不接受父亲对房屋遗产的分配决定,认为自己一直与父亲在争议房屋内生活,陪伴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且自己身为儿子,按照中国传统习俗,房屋应该由他继承,姐姐作为出嫁的女儿不应与其争夺这套房产,并固执地认为遗嘱是伪造的。姐姐张某梅则认为,正是由于弟弟没有照顾好父亲,父亲才把房产全部留给自己,她拥有无可争辩的房屋所有权,弟弟应该立马搬出。多番争执无果之下,张某梅于2011年将弟弟张某某诉至襄城区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田所立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是真实有效的,并据此判决张某梅取得房屋所有权,弟弟张某某享有六分之一的继承权,按照当时房子30万元的评估价,姐姐补偿弟弟房屋折价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表示不服,拒绝领取补偿款及从争议房屋内搬出,双方矛盾十分激烈。近两年,该房屋被划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张某某拒绝搬出对拆迁造成阻碍,姐弟矛盾进一步加剧。
2020年5月,四处上访申诉近10年的张某某来到襄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为化解姐弟矛盾,检察官组织了民事监督听证会,经过长达3小时的听证,姐弟之间的坚冰终于有了融解的迹象。会后检察官又多次对双方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和解,最终,姐弟俩签订了和解协议,一场纠纷就此落定。
遗嘱继承有多种不同形式
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在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同时,遗嘱的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办案检察官表示,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田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张某田立下遗嘱时有两名公证处指派工作人员见证,有注明日期,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判决的事实、证据比较清楚,依据各项证据所作出的判决未有不妥。因此,襄城区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张某某的监督申请。
检察官提示,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遗产继承类纠纷与日俱增。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的遗产继承纠纷,致使家人反目成仇、昔日亲情散尽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订立遗嘱人的自由意愿,减少遗嘱纠纷、稳定家庭关系,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形式以及多份遗嘱存在情况下遗嘱效力等有了新的规定,如新增添的打印和录像遗嘱形式,填补了法律在实际生活方面的空白,给立遗嘱人提供了方便,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公民用规范的订立遗嘱的行为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最大限度保障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得以实现的同时,培养尊老、养老、爱老的社会风尚,建设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刘志月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