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李某某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机关为第三人李某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的发证时间是1993年4月10日。
任丘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且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及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李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立案;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近日,沧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制度与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同的。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也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时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法官提示,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意在督促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行政效率,还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周霄鹏)